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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偶蹄類動物進出澎湖地區檢查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偶蹄類動物之所有人或管理人未依第四條或第八條規定填具申報書、申請書或檢附文件者,澎湖檢疫站得通知所有人或管理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依情節輕重逕予退運或通知領回;未領回者,逕予撲殺後銷燬,其所需費用,均由所有人或管理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