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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輸入動物用藥品樣品贈品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動物防檢疫目
第 2 條
動物用藥品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申請為樣品或贈品:
一、供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或販賣業者試驗研究、試製或檢驗登記用。
二、供公立或政府立案之學術研究或試驗機構試驗研究用。
三、供獸醫診療機構或各級動物防疫機關診治患畜或防疫之特殊需要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