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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動物用藥品許可查驗規費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其他動物用生物藥品每批檢驗費、查驗費收費標準如下:
一、豬瘟血清:新臺幣二萬六千元。
二、細菌性血清:新臺幣七千元。
三、其他抗病毒性血清:新臺幣六千元。
四、細菌性菌苗:新臺幣五千元。
五、非經濟動物疫(菌)苗:新臺幣八千元。
六、石斑魚虹彩病毒不活化疫苗:新臺幣九萬一千元。
七、金目鱸瓶鼻海豚鏈球菌不活化菌苗:新臺幣八萬八千元。
八、其他病毒性疫苗:新臺幣一萬三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