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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屠宰作業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屠宰場從業人員應遵守下列衛生作業規定:
一、人員進出屠宰作業場所,應遵守不同屠宰作業區出入之各項規定,尤其嚴格禁止由污染區進入清潔區;訪客亦同。
二、個人物品不得攜入屠宰作業場所。
三、工作鞋於屠宰作業場所使用前後,須經有效之清洗及消毒。
四、進入屠宰作業場所時,應穿戴專用之整潔工作衣帽及工作鞋。
五、屠宰作業線之工作人員於工作中不得吸菸、飲食、嚼食檳榔或口香糖等咀嚼物,或可能使毛髮、皮屑、體液污染屠體及內臟之行為,亦不得使塗抹於肌膚上之化粧品或藥品等污染屠體、內臟及其接觸面或內包裝材料等。
六、屠宰作業線之工作人員手部應保持清潔,工作前後應用清潔劑洗淨。凡與屠體、內臟直接接觸之工作人員不得蓄留指甲、塗指甲油及配帶飾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