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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屠宰作業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家禽屠宰作業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活體之輸送用之容器應保持清潔,使用後應清洗並消毒。
二、燙毛時,每隻家禽放入燙毛槽後應能溢出適當之水量,以保持水之清潔度;燙腳及頸部之水,應有適當之溢流水量。
三、脫毛機內之噴水清洗作用應能將屠體表面附著之污泥及羽毛沖洗乾淨,掉落在脫毛地區之屠體,應經適當清洗消毒後始可掛回作業線上。
四、脫離之羽毛以容器收集者,其容器應置於污染作業區內,並適時搬離屠宰場所。
五、脫毛不完全時不得進行取內臟之作業。
六、屠體於取內臟前須先清洗乾淨。
七、取內臟之作業前,應更換掛鉤,原掛鉤須清洗及消毒後始可再使用。
八、去除泄殖腔時應避免其內容物漏出。
九、取出內臟應避免挖破內臟或撐壞屠體,與屠體接觸過之刀具應立即以攝氏八十三度以上之熱水消毒,以避免交叉污染。
十、屠體進入冷卻槽前應清洗乾淨,去頸之屠體應同時將嗉囊與氣管一併清除。
十一、使用冷卻槽時須有足夠之溢流水量。溢流水並應妥善導流。
十二、屠體內臟處理比照前條第十三款至第十六款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