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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屠宰場設置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家畜屠宰場設備:
一、屠體吊掛設備:兩屠體吊掛間距至少三五公分,屠體下端距地面六○公分以上;但若有防止回濺水污染屠體設計之作業區,屠體下端與地面之距離得縮短為三○公分以上。
屠體吊掛軌道,應與牆壁、水泥柱、冷氣機及其他可能污染屠體之設備或設施保持適當距離,以避免屠體與之接觸。
二、家畜屠宰場設備應採用易清洗消毒及可防止污染之構造,其與屠體及內臟直接或間接接觸之表面,應採用不銹鋼(刀具得使用碳鋼材質)或陽極處理鋁,或無毒塑膠等耐水性、非腐蝕性材質製作,不得使用鉛、鐵、銅及有毒化學材料且不得使用油漆為塗料。
三、固定於地面之機械及設備,其安裝應與牆壁或地面完全密合,無法密合者應高出地面或距離牆邊各三○公分以上,以避免藏污並利清洗消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