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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屠宰場設置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家畜屠宰場設施:
一、繫留欄:面積須能容納一天之待宰家畜頭數且以每頭豬、羊至少○.五平方公尺,每頭牛以二.五平方公尺計算。地面應採用不滲透材質舖設,排水良好。建築應堅固,上搭頂棚,通風良好、棚內應有噴水或飲水設備,供應清水。並應有足夠之清洗用水源及龍頭。有執行屠前檢查之空間及設施。屠前檢查時,距離地板上九○公分處之照明光度在一○○米燭光以上。
二、隔離繫留欄:應與繫留欄區別,以隔離疑畜,並設有家畜固定架,其設置標準與繫留欄同,屠前檢查時距離地板上九○公分處之照明光度在二○○米燭光以上。
三、屠宰室:
(一)屠宰室之面積應有適當空間以便操作。屠宰機械設備應按操作過程,依序佈置。
(二)牛、羊、豬等各類家畜之屠宰作業應予以隔離,以避免污染。
(三)放血時應有血液收集裝置。
(四)剝皮及燙毛後之作業應於符合第四條規定之建築物內為之。
四、緊急屠宰室:
(一)應與屠宰室隔離。
(二)應有屠體吊掛設施。
(三)應設內臟檢查設施。
(四)其檢查場所照明光度應在五○○米燭光以上。
(五)應設有專用之洗手與消毒設備。
五、雜碎處理洗滌區:
(一)應設置於建築內,照明分佈均勻,並設高架處理台。
(二)內臟處理作業應與其他雜碎處理作業分室為之。
六、預冷室:
(一)其空間應能維持每二公尺吊軌吊掛豬體六頭以下或牛體三頭以下。
(二)預冷設施應使屠體中心溫度於屠後十八小時內降至攝氏零至五度。
(三)牆壁應以淺色不透水材料敷設,地面應有良好之排水設施;預冷室室溫應平均分布並維持在攝氏○至五度。
七、屠體待運區(未設預冷室者應設之):應設置高架吊軌及送風設施。
八、用具及容器清洗消毒區:
(一)應分別設置屠體掛鉤與肉品容器之清洗設施。
(二)應有洗滌及高溫加熱消毒設備。
九、稽留屠體及內臟等之貯藏場所:其溫度應能維持攝氏五度以下,並能加鎖,其鑰匙由屠宰衛生檢查獸醫師保管,得以預冷室之一室或其一角落以粗鐵絲網等圍建供用。
十、分切包裝室(無屠體分切包裝作業者得免設;適用於預冷後分切之作業方式):
(一)應設於預冷室及凍結設施鄰近,並須與屠宰室隔離。
(二)屠體與內臟之分切包裝作業應作有效隔離。
(三)室溫應能達到攝氏十五度以下,並設有空氣調節設備。
(四)設置適當之作業台及輸送裝置。工作檯面照明光度在二○○米燭光以上。
(五)工作線上應於適當位置設置洗滌用冷、熱水槽。
十一、去骨室(無屠體分切包裝作業者得免設;適用於未經預冷即進行分切之作業方式):
(一)應與屠宰作業隔離。
(二)應設置適當之作業台及輸送裝置。工作檯面照明光度在二○○米燭光以上。
(三)室溫應能達到攝氏二十度以下,濕度百分之八十五以下,並設有送風設備。
(四)在工作線上適當位置設置洗滌用冷、熱水槽。
十二、凍結設施(無冷凍產品者得免設):其溫度應能達到攝氏零下四十度以下,並有自動溫度紀錄裝置。
十三、冷藏庫、凍藏庫(無冷藏、冷凍產品者得免設):冷藏庫滿裝時應能使產品中心溫度經常維持攝氏四度至零下二度,凍藏庫應能使產品中心溫度經常保持攝氏零下十八度以下,並有自動溫度記錄裝置。
十四、解凍室(無解凍作業者得免設):應設於凍結室、拆箱作業區與分切包裝室鄰近,並須與分切包裝室隔離或設於冷藏庫(室)。儲藏物品距離牆壁、地面均應在五公分以上,不得使用吸水性棧板。
十五、拆箱作業區(無拆箱作業者得免設):應設於解凍室、分切包裝室及凍結室鄰近,且須與分切包裝室隔離。並設有收集拆下之紙箱塑膠袋、籃框等之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