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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動物用抗生素麻醉毒劇及生物藥品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及製造業者,不得買賣來歷不明或未經中央農業主管
機關核准製造、輸入之動物用抗生素、毒劇藥品及生物藥品。
禽畜及水產養殖業者,不得以來歷不明或未經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核准製造
、輸入之動物用抗生素、毒劇藥品及生物藥品製劑供防治動物疾病用。
禽畜與水產養殖業及飼料製造者,不得以動物用或人用抗生素及毒劇藥品
原料藥供防治動物疾病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