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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動物用抗生素麻醉毒劇及生物藥品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動物用抗生素、毒劇藥品製劑及生物藥品限供執業獸醫師或具開業資格之
執業獸醫佐使用或監督之下使用或處方使用。但依第二項之含藥物飼料添
加物使用規範使用含藥物飼料添加物者不在此限。
含藥物飼料添加物含動物用抗生素及毒劇藥品者,其使用之注意事項、使
用對象、用量、用途、用法及停藥期等,應依照中央農業主管機關訂定之
含藥物飼料添加物使用規範使用。
前項含藥物飼料添加物以供依法登記之飼料廠或領有畜牧場登記證且依法
登記之自製自用飼料戶使用為限。
飼料廠及領有畜牧場登記證且依法登記之自製自用飼料戶使用含藥物飼料
添加物時應備置簿冊,將含藥物飼料添加物之使用情形,詳載於簿冊並應
保存三年,以備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