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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動物及其產品進出金門馬祖地區檢查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偶蹄類動物運抵臺灣本島後,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到達目的地港、站後,經轄區動物檢疫機關派員檢查動物健康情形良好,始得卸載,送往金門縣政府或連江縣政府指定之屠宰場。港、站清潔及消毒工作,由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於轄區動物檢疫機關監督下執行。
二、運送動物之車輛應有防漏設備,進入屠宰場及卸載動物離場前,應由屠宰場派員完成清潔及消毒。
三、動物有隔離檢查之必要者,應由轄區動物檢疫機關人員實施。
所有人或管理人未依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辦理時,港、站及車輛清潔及消毒工作,由轄區動物檢疫機關代為履行者,轄區動物檢疫機關得委託動物防疫機關代履行之,其所需費用,由所有人或管理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