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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動物及其產品進出金門馬祖地區檢查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運出金門、馬祖地區之偶蹄類動物及其產品,其所有人或管理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高雄分局金門檢疫站、基隆分局馬祖檢疫站(以下簡稱金門、馬祖檢疫站)申請檢查:
一、貨運:
(一)偶蹄類動物: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出具符合前條規定之動物健康證明文件。
(二)生鮮、冷藏、冷凍偶蹄類動物產品:
1.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出具來源動物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之證明文件。
2.屠宰衛生檢查合格標誌或地方主管機關之認證標章或標示。
二、旅客攜帶或託運生鮮、冷藏、冷凍偶蹄類動物產品:屠宰衛生檢查合格標誌、地方主管機關之認證標章或標示,或旅客自用聲明書。
前項偶蹄類動物經動物檢疫人員檢查與證明文件相符,且該動物健康情形良好,或偶蹄類動物產品經動物檢疫人員檢查與證明文件相符者,登錄其所有人或管理人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動物或其產品之種類、數量等資料後放行。但旅客攜帶或託運具地方主管機關之認證標章或標示者,免予登錄。
貨運或郵寄二十公斤以下偶蹄類動物產品,準用第一項第二款之旅客攜帶或託運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