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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屠宰用牛隻輸入檢疫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輸入牛隻經隔離留檢期滿,經隔離檢疫場所在地之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查對牛隻隔離檢疫紀錄、疫病檢測結果與健康情況,合於健康放行者,即由到達港、站之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簽發輸入動物檢疫證明書後予以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