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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屠宰用牛隻輸入檢疫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輸入人應於隔離檢疫期間,委託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認可之動物衛生檢驗研究機構針對輸入牛隻採血施以下列疫病之檢測,結果需為陰性:
一、口蹄疫(Foot and mouth disease):酵素結合免疫吸附反應試驗。
二、藍舌病(Bluetongue):膠內沉降反應試驗或酵素結合免疫吸附反應試驗。
三、牛瘟(Rinderpest):酵素結合免疫吸附反應試驗。
四、牛結核病(Bovine tuberculosis):結核菌素皮內接種反應試驗。
五、副結核病(Paratuberculosis):補體結合反應試驗或酵素結合免疫吸附反應試驗。
六、牛布氏桿菌病(Bovine brucellosis):血清試管凝集反應試驗(血清凝集價應在五○國際單位以下)。
七、其他指定疾病。
前項檢驗無法於隔離檢疫場內進行者,血清應以溫度攝氏五十六度並經三十分鐘加熱處理後始可送至動物衛生檢驗研究機構進行檢驗。
輸入牛隻應於隔離檢疫期間第一次採血後接種一劑口蹄疫O型指定病毒株之不活化疫苗。
實施指定疫病檢測與施打疫苗所需費用由輸入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