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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屠宰用牛隻輸入檢疫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輸入人申請輸入屠宰用牛隻時,應檢附申請書載明下列資料,於預定輸入 前三個月向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申請核發輸入檢疫條件函:
一、預定輸入日期、輸入牛隻數量、耳標格式、輸出國、隔離檢疫場地點 、屠宰場地點與相關運輸路徑及受委託檢驗之動物衛生檢驗研究機構同意書。
二、屠宰計畫書(含每日預估屠宰量、屠宰場地點、運輸路徑)。
三、申請輸入數量於完成隔離檢疫放行後二十四小時內無法屠宰完畢者, 應提出擬繼續飼養之場所之畜牧場登記證書影本。
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受理輸入屠宰用牛隻之申請時,得視輸入牛隻之數量 、輸出國疫情與檢疫體系等情況,決定派員前往輸出國實地查核該批牛隻之輸出前檢疫與診斷試驗等執行情形,其所需費用由輸出國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