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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屠宰用牛隻輸入檢疫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輸入人應每週將牛隻之屠宰紀錄與指定飼養場之飼養管理紀錄,分別通報屠宰場所在地與指定飼養場所在地之動物防疫機關備查,動物防疫機關並得視需要隨時前往實地查核。
輸入牛隻於隔離檢疫場或指定飼養場,如發生單側耳標掉落時,輸入人應立即報請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派員補發耳標,供其補釘。如發生雙側耳標均掉落致牛隻身份無法辨識時,該牛隻應予撲殺銷燬。
輸入牛隻於隔離檢疫期間或追蹤檢疫期間所產下之仔牛應予撲殺銷燬。
指定隔離檢疫場之使用間隔,以每批次留檢牛隻隔離期滿放行全部出場日起,至下批牛隻進場日止,應至少間隔二星期,以進行場地之清潔與消毒。
專任飼養管理工作人員及專任獸醫師在檢疫期間不得接觸其他偶蹄類動物及其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