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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犬貓輸入檢疫作業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自狂犬病疫區輸入犬、貓未滿九十日齡者,應送往指定隔離場所隔離至滿
九十日齡,再經施打一劑狂犬病不活化疫苗一百八十日後,經認無法定動
物傳染病嫌疑者,始可簽發輸入動物檢疫證明書。
自狂犬病非疫區輸入未滿九十日齡之犬、貓,應送往指定隔離場所隔離至
滿九十日齡,再經施打一劑狂犬病不活化疫苗三十日後,經認無法定動物
傳染病嫌疑者,始可簽發輸入動物檢疫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