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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旅客及服務於車船航空器人員攜帶動植物檢疫物檢疫作業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入境人員攜帶動植物檢疫物,依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項或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申請檢疫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申請檢疫:
一、護照。
二、海關申報單。
三、屬動物應施檢疫物者,應檢附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輸入檢疫同意文件、同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動物檢疫證明書或其他文件正本。
四、屬植物檢疫物者,應檢附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所定植物檢疫證明書正本。
辦理檢疫時,入境人員或其代理人應在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