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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旅客及服務於車船航空器人員攜帶動植物檢疫物檢疫作業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出境人員攜帶動植物檢疫物,依本條例第三十六條或本法第二十條規定申請檢疫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護照、機船票及相關文件申請檢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