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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檢舉走私進口動植物及其產品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檢舉走私進口動植物及其產品依緝獲物價值比率核發檢舉人獎金如下:
一、價值在新臺幣三萬元以下者,按百分之三十計算。
二、價值超過新臺幣三萬元至十五萬元者,其超額部分,按百分之二十七計算。
三、價值超過新臺幣十五萬元至三十萬元者,其超額部分,按百分之二十四計算。
四、價值超過新臺幣三十萬元至六十萬元者,其超額部分,按百分之二十一計算。
五、價值超過新臺幣六十萬元至九十萬元者,其超額部分,按百分之十八計算。
六、價值超過新臺幣九十萬元至一百二十萬元者,其超額部分,按百分之十五計算。
七、價值超過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至一百五十萬元者,其超額部分,按百分之十二計算。
八、價值超過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至三百萬元者,其超額部分,按百分之九計算。
九、價值超過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者,其超額部分,按百分之六計算。
前項獎金每案最高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為限,其他法令規定之檢舉獎金優於本辦法者,從其規定,擇一領取。
檢舉獎金,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給與檢舉人獎金二分之一,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再給與其餘獎金。
前項已發給之獎金,經判決無罪確定者,不予追回。
檢舉獎金,經檢察官認定有犯罪事實依法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者,給與檢舉人二分之一獎金。
檢舉獎金,分別於檢察官提起公訴、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或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由受理檢舉機關通知檢舉人親自具名領取。
檢舉人有數人時,獎金平均分配;其有先後者,獎金給與最先檢舉人。但其餘檢舉人檢舉資料,對於破案有直接重要幫助者,得酌情給獎。
第一項緝獲物價值以海關核定完稅之價格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