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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化製場及化製原料運輸車消毒及查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化製場之消毒作業,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進出化製場之車輛應施以消毒。
二、應對卸料之化製原料運輸車施以充分之清洗及消毒,且不得將化製成品放置於化製原料運輸車。
三、化製原料儲存室應於化製原料運出後立即消毒。
四、成品儲存室於放置成品前應予消毒。
五、化製時應以避免動物傳染病病原體污染之方式進行。
六、工作人員進出休息室及化製室,應對人員及衣物實施消毒。
七、工作人員於化製室應穿著專用工作服及鞋具,並於使用後立即消毒。
八、化製時應使用足以消滅動物傳染病病原體之方法。
九、化製場應隨時保持清潔乾燥,每日作業後,應以高壓清洗消毒設備對全場施以清洗及消毒,並記錄消毒日期、消毒劑品名、稀釋倍數、消毒區域及操作者相關資訊後,保存三個月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