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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化製場及化製原料運輸車消毒及查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化製場應設置之消毒設施及設備,項目如下:
一、車輛出入口應設置之消毒設施及設備,項目如下:
(一)車輛進出管制設備。
(二)消毒池或其他足以對車輛輪胎加以消毒之設備。
(三)足以對車輛車身加以消毒之噴灑設備。
二、卸料之化製原料運輸車清洗消毒區應設置高壓清洗消毒設備。
三、化製室應劃設化製原料入口處及成品出口處,並應設置化製原料區及成品區,且區隔使用之工具及設備應以顏色區分,各自提供消毒設備,不得共用。
四、化製室應設置之消毒設施及設備,項目如下:
(一)出入口設置人員、工作服及鞋具消毒設施。
(二)足以清洗、消毒化製室工具或設備之高壓清洗消毒設備。
五、工作人員休息室出入口應設置人員、工作服及鞋具清洗消毒設施。
六、供清洗消毒化製場區環境之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