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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化製場及化製原料運輸車消毒及查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化製場應僱用或特約獸醫師或獸醫佐管理場內衛生安全,並將獸醫師或獸醫佐名冊報請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備查;變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