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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化製場及化製原料運輸車消毒及查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動物防疫機關應將每年查驗合格之化製原料運輸車所有人之姓名及車號造冊函送警察、環保及監理機關備查。
曾載運死亡畜禽之化製原料至契約所載化製場所以外其他場所卸料之化製原料運輸車所有人姓名及車號,動物防疫機關應造冊列管,並函送警察、環保及監理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