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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化製場及化製原料運輸車消毒及查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化製場或運輸業者每年應就其化製原料運輸車向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申請查驗消毒設備、防漏密閉設備,經查驗合格者,發給消毒設備、防漏密閉設備合格證。合格證有效期限為自每年發證生效日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依前項申請查驗時,其同一引擎號碼之化製原料運輸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動物防疫機關應不予核發合格證:
一、依第十七條第一款至第六款、第八款、第九款規定之一廢止合格證之處分送達之日起未滿十五日。
二、依第十七條第七款規定廢止合格證之處分送達之日起未滿五年。
第一項合格證應註記所有人姓名、化製場名稱、編號、車號、引擎號碼及有效期限,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內應辦理查驗換證。
合格證應黏貼於化製原料運輸車擋風玻璃右側及車箱後門板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