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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清除豬瘟暨口蹄疫所需疫苗之種類及其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疫苗製造或輸入均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並依動物用藥品管理法規定申請逐批查驗合格且黏貼合格封緘。但因緊急防疫需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簡化相關檢驗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