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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本條例所稱罹患動物傳染病,係指動物發病後,經診斷確定已感染動物傳染病者。
本條例所稱疑患動物傳染病,係指動物發病後,認有感染動物傳染病之虞,尚未經診斷,或經診斷而尚無法確定者。
本條例所稱可能感染動物傳染病,係指與罹患或疑患動物傳染病之動物直接或間接接觸,尚未發病,而依流行病學資料研判,有被感染動物傳染病之虞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