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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動物防檢疫目
第 29 條
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認為防疫上有必要時,得令動物園、屠宰場、
家畜 (肉品) 市場、家禽市場、魚市場、畜產及水產加工廠、孵化場、人
工授精站、集乳站等場所停止營業,並禁止辦理動物比賽會、賽馬會及其
他動物聚集之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