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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動物防疫機關於動物傳染病發生後有迅速蔓延之虞時,應迅即陳報其上級主管機關,並通知鄰近及與動物之集散有關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