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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取締或舉發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民眾或團體主動參與或協助取締、舉發而查獲違反本法之案件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依下列規定核發獎勵金:
一、有關本法第四十條至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第三項之案件:
(一)提供犯罪間接證據者,發給新臺幣二千元至一萬元。
(二)提供嫌犯姓名或住址者,發給新臺幣四千元至二萬元。
(三)提供犯罪直接證據者,發給新臺幣六千元至三萬元。
(四)提供嫌犯姓名、住址及犯罪直接證據者,發給新臺幣一萬元至五萬元。
(五)直接逮捕現行犯或協助緝獲者,發給新臺幣四萬元至二十萬元。
二、有關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四十五條至第五十一條之一之案件,發給獎勵金新臺幣一千元至五千元。
前項舉發而查獲違反本法之同一案件,有第一款所列二目以上之情形者,擇一最高額規定發給獎勵金。
第一項案件如查獲之野生動物及產製品市價逾新臺幣一億元或查獲組織犯罪集團,足以影響國家形象,或第一項第一款第五目情節特殊重大者,得專案發給獎勵金,最高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