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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取締或舉發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執法人員,指下列人員:
一、司法警察機關所屬得偵查犯罪之人員。
二、其他依法令對於特定事項,得行使司法警察職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