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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野生動物保育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 條
依前二條核准輸入、輸出之野生動物活體或產品,不得分批輸入、輸出。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前項輸入,應於該同意文件有效期限屆滿前,自原起運口岸裝運。其裝運日期以提單所載日期為準;提單所載日期有疑義時,得由海關查證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