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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野生動物保育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劃定之野生動物保護區,得分為核心區、緩衝區及永續利用區,分別擬訂保育計畫。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前項劃定前,應會商相關機關,並檢附保護區保育計畫書圖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保育計畫內容如下:
一、計畫緣起、範圍、目標及規劃圖。
二、計畫地區現況及特性。
三、分區規劃及保護利用管制事項。
四、執行本計畫所需人力、經費。
五、舉辦公聽會者,其會議紀錄。
六、其他指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