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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村社區個別宅院整建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受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補助,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追回其全部或一部補助款:
一、申請資料所載事項或檢附文件有偽造、變造、隱匿或虛偽之情事。
二、執行內容有虛報、浮報或違反法令規定。
經中央主管機關廢止或撤銷補助者,五年內不得申請本辦法之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