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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村再生計畫審核及執行監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農村再生計畫內容如下:
一、農村社區基本資料:包括農村社區名稱、社區組織代表、聯絡人、農村社區整合及參與方式。
二、實施地區現況:包括農村社區之範圍(含比例尺不得小於五千分之一相片基本圖)與面積、人文資源調查、自然環境資源調查及土地利用之農村社區生活現況。
三、農村社區發展願景及課題:包含整體規劃發展構想圖,其實施期程應為四年以上之發展願景。
四、整體發展構想:
(一)農村社區整體環境改善:以既有聚落為核心,實施各項整體環境改善。
(二)公共設施建設:以滿足農村居民民生基本及農村社區發展需求為前提,新興之基礎建設不得破壞農村整體景觀,干擾生態環境。
(三)個別宅院整建:以合法建築物及能增進農村社區整體景觀者為限,且農村社區就個別宅院整建之樣貌、色彩、材質、綠美化及範圍須達成共識;其範圍以農村社區入口或意象周邊、重要景觀軸線、主要地標地景周邊、具特色歷史建物周邊、特色街道兩側為限。
(四)產業活化:提出得以促進農村社區發展之產業活化構想。
(五)文化保存與活用:對傳承農村文化,保留農村環境之特性、文物、文化資產提出保存及活用構想。
(六)生態保育:包含符合低碳社區之精神及再生能源設施等生態保育設施。
(七)土地分區規劃及配置公共設施構想:應敘明功能分區名稱及公共設施概略配置位置,並繪製公共設施位置示意圖。
(八)其他農村社區具發展特色之推動項目。
五、後續管理維護及財務計畫:後續管理維護須說明內容、分工及執行方法;財務計畫之經費需求應軟硬體需求並重,實施內容之項目、數量、經費及社區配合資源應合理明確,並採分年分期方式實施。
六、預期效益:應敘明其預計可提昇農村生活、生產、生態及文化等整體發展之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