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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村再生計畫審核及執行監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優先補助:
一、符合農村再生政策方針或中央年度施政目標。
二、符合設施減量。
三、社區投入資源高。
四、對社區產業及就業有促進效益。
五、有助於提昇生產環境。
六、社區訂有社區公約。
七、可促進社區凝聚共識,提高社區居民參與度。
八、對農村特色景觀、文化之行銷、教育宣導有助益。
九、有助於歷史或特色建築物、農村文物、文化資產及產業文化調查、保存。
十、前年度執行成效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