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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村再生計畫審核及執行監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審查農村再生計畫之原則如下:
一、農村再生計畫擬訂過程,社區居民積極參與並充分討論凝聚共識,其社區居民會議之召開及決議符合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
二、計畫內容結合在地特色資源,整體性考量,符合社區發展策略及願景方向。
三、軟硬體建設需求並重,符合節能減碳及永續發展。
四、公共設施修建,可達農村社區整體環境及景觀改善效益。
五、個別宅院整建能增進農村社區整體景觀且具地方特色。
六、傳統及特色保存維護、生態保育構想具體可行,且可促進地方產業活化。
七、配置公共設施構想應符合土地分區之規劃。
八、後續維護管理計畫完善。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審查過程中應秉持協助、諮詢、輔導之精神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