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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村再生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對轄區內之農村社區,進行農村文物、文化資產及產業文化調查;對具有保存價值者,應妥為保存、推廣、應用及宣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