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災害救助金,由災害發生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發給。所需經費由災害發生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分別編列預算支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