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績優警政機關獎、個人傑出貢獻獎、個人深耕貢獻獎之報送時間、方式及獎勵條件如下:
一、績優警政機關獎:由內政部警政署於每年六月十五日前,將上年度協助山坡地違規處理績優前三名推薦名單,函送中央主管機關。
二、個人傑出貢獻獎:由地方主管機關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將個人績效優良者之相關資料,推薦至多二名,函送中央主管機關,經評選頒給。已獲獎者,自獲獎年度起五年內不得重複提報。
三、個人深耕貢獻獎:由地方主管機關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將辦理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工作二十年以上,且有特別貢獻者之相關資料,推薦至多一名,函送中央主管機關,經評選頒給。已獲獎者,不得重複提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