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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1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本條例第十五條之一規定之查報、制止山坡地違規使用行為,得委託相關集水區治理機關(構)或當地鄉(鎮、市、區)公所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