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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特定水土保持區劃定與廢止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準則所稱主管機關,指本法第二條所稱之主管機關;管理機關,指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所稱之管理機關。
前項管理機關應辦理事項如下:
一、擬定及實施長期水土保持計畫及其通盤檢討。
二、擬定廢止計畫或依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廢止特定水土保持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