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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田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非事業用不動產之租金以平方公尺為計算單位,並依市場行情查估訂定之。
前項租賃之不動產為土地者,其租金不得低於下列各款規定:
一、耕地:年租金為地方政府公告當期正產物單價乘以租約約定之正產物收穫總量乘以千分之三百七十五。
二、養殖地:年租金為地方政府公告當期正產物單價乘以租約約定之正產物收穫總量乘以千分之二百五十。
三、供經營平面式收費臨時路外停車場:年租金為當期土地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一。
四、其他:年租金為當期土地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
租賃關係存續期間,土地申報地價、當期公告之正產物全年收穫總量或折收代金基準有變動時,其租金應配合調整。但原租金未低於市場行情者,得免配合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