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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田水利目
第 19 條
非事業用不動產出租,應以公開標租方式辦理。但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逕予出租:
一、各級政府機關業務需要或公用事業需用。
二、原農田水利會投資或出資成立之企業,或捐助(贈)財產合計超過該財團法人基金總額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業務需用。
三、原有租賃期間屆滿,未達六個月。
四、經公開標租未能標脫,有人申租,並願按標租底價及條件承租。
五、年租金未達新臺幣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