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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田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非事業用不動產之處分範圍、價格查估,管理處得設查估小組,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土地之處分範圍,依申購範圍、土地位置、地形狀況、土地價格等條件審查。
二、土地以每平方公尺為計算單位,依土地位置、地形情況,並參酌其利用價值、稅捐負擔情形及鄰近土地市價估定;其土地處分查估價格,不得低於當年期公告土地現值。建物參酌房屋現值估定之。
三、區分所有建物之估價,應就專有部分、共用部分之比例及基地權利合併估價。
四、在公開標售或讓售前,因公告土地現值調整,致擬處分土地之底價未符合第二款規定者,應重新查估。
前項查估,得委託不動產估價師或其他依法得從事不動產估價業務者評估,或參酌鄰近地區實價登錄之不動產交易價格估定之。
非事業用不動產於六個月內標售二次未標脫者,得暫緩處分。但因需用土地人之申購或為籌措財源需要,得重新查估標售底價後辦理標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