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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田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現為出租之非事業用不動產,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讓售方式處分:
一、原農田水利會於中華民國六十五年以前與承租人訂有基地租約,且面積五百平方公尺以下。
二、與承租人之農業經營不可分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