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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田灌溉排水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田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農田水利設施兼作其他使用(以下簡稱兼作使用)之項目如下:
一、架設橋涵。
二、建築通路跨越。
三、埋設設施。
四、架空纜(管)線。
五、搭配水。
六、配合政府重大政策,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許可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