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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田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3 條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退休或資遣後再任者,無庸繳回已領之退休金或資遣費,其重行退休或資遣之任職年資應自再任之月起另行計算。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依規定不合退休、資遣於中途離職者,得申請一次發還其本人原繳付之費用本息;其繳付費用五年以上,非因案被免職或撤職者,並得申請一次發給本作業基金撥繳之費用本息。
經依前項規定領回費用者,嗣後再任農田水利事業人員時,該部分年資不得再行核計以領取退休金。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於農田水利會改制前辦理退休、資遣或於中途離職再任者,應依前三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