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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田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1 條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資遣之,並發給資遣費:
一、因灌溉管理組織裁併、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不符退休規定而須減少人員。
二、現職工作不適任,經調整其他相當工作後,仍未能達到要求基準,或灌溉管理組織已無其他工作可以調派。
三、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證明身心衰弱,不堪勝任職務。
四、依其他法規規定,應予資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