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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田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5-3 條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有第六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情形而逾屆退日者,應於原因消滅後六個月內,以書面檢同相關證明文件,送原服務之灌溉管理組織申請屆齡退休。
前項人員均以其屆退日為退休生效日。
第一項人員於所定六個月應辦理期限內死亡者,其第七十四條所定遺族得申請依一次退休金之標準核發給與。但遺族故意致該農田水利事業人員或其他具領受權之遺族於死,經判刑確定者,不得申請依一次退休金之標準核發給與。
第一項人員依第六十五條之一第三項規定所領之半數本薪或年功薪,由退休金支給或各支給管理處自所發退休金,或遺族撫卹金中覈實扣抵收回之。
第一項人員依法規被免職者,仍不得辦理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