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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田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處長之考績,由農業部農田水利署(以下簡稱管理機關)依下列規定考核:
一、年終考績:於每年年終考核其當年一月至十二月任職期間之成績。
二、另予考績:任職不滿一年,而連續任職達六個月者,並於年終辦理之。但退職者,得隨時辦理之。
三、在同一考績年度內再任人員,除已辦理另予考績者外,其再任至年終連續任職達六個月者,得於年終辦理另予考績。
四、前三款任職期間,以任處長職務為限。
前項考績,應按其工作及操行分別評分,以一百分為滿分。其中工作分數占考績總分數百分之八十;操行分數占考績總分數百分之二十,並依下列規定核列等次: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
三、丙等: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
四、丁等:不滿六十分。